为切实提高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穿越汤浦水库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确保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绍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绍兴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车辆碰撞倾覆等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
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灵敏反应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和基层各单位应对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个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做好应对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
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明确处置主体和责任,及时有效处置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
灵敏反应。充分的利用各类应急资源,以地方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梯队力量,第一时间灵敏反应,确保将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绍兴市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市交投集团、市高速交警支队及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人组成。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等道路运输许可和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协调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车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负责对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制定穿越汤浦水库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生态环境局:划定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及时通知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相关环保技术上的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汤浦水库区域水资源调度及相关案件调查处理,协助做好水库区域污染处置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事故信息上传下达;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发货、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中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特定种类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提供相关气象参数和应急处置对策。
(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在相关专家指导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搜救被困人员;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开展自来水水质实时监测及自来水的停水和供水调度。
(15)市交投集团:负责杭绍台高速公路穿越汤浦水库路段管理保障和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加固,按照环评报告落实各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措施;协助做好杭绍台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相应路段限行及事故后续处置工作。
(16)市高速交警支队:负责对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符合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有关要求的高速公路线路的限制通行交通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7)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预案,细化公路管理保障及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加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等措施;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8)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有现场级别最高的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事故侦查和现场警戒组、抢险抢救组、环境监视测定和污染处置组、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等。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组成,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及事发企业组成,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主要职责:
③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有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涉及范围;
①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扩散方向,确定污染区域范围。
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以及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负责人组成,由事故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危化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省级、国家级危化专家。负责提出抢救、控制事故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其他有关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要严格把控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环节,严禁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车辆,有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安部门要抓紧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速交警部门要抓紧制定穿越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且符合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有关要求的高速公路线路的限制通行交通管理工作方案,并于高速公路开通前组织实施,同时要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与社会相关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网络,完善通讯联系方式,实现应急物资装备的快速调用。
市交投集团要严格落实杭绍台高速公路项目环评报告中关于环保设施和营运管理的要求,加强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要会同属地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导致饮用水污染的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工作,确保若发生污染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减小事故影响。
(1)已经或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已经或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已经或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已经或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发生一般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应急援助。
(2)发生较大事故(Ⅲ级),若事态处于事发地县级政府可控范围内的,由县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若事态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3)出现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若事态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1)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警后,立即调度事发地公安、高速交警支队、消防救援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告知事发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2)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事发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及时收集事故处置的动态信息,若公安、高速交警支队、消防救援部门尚不足以有效处置事故,应视情立即通知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利、交通投资、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一般事故(Ⅳ级),区、县(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属地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同时,区、县(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4)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较大事故(Ⅲ级),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视情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响应一旦启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调派人员和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5)若事故的严重程度已达到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涉及汤浦水库饮用水源地污染处置工作按照《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侧翻、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等处置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有关人员履行现场指挥职责。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与救援人员一定服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1)实施主体。危险化学品堵漏和倒罐过驳作业等现场处置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及其他应急处置单位实施。若需调用特种的设备工具,由消防救援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2)严格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倒罐过驳作业必须在消防部门现场监护、承压槽车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倒罐作业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后进行。
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按《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监视测定和监察,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2)若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汤浦水库环境污染的,根据真实的情况,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所辖水域的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公用事业集团负责自来水的停水或供水调度。
(2)在进行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倒罐作业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安排120救护车就近待命。
(2)倒罐车辆。需要倒罐过驳车辆及设备的,事故车辆业主单位应自行及时调派,事故车辆业主单位无法调派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向社会救援单位调用。
(3)专家。需要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和承压罐车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分别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落实。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关应急处置经费,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依规定时间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做调查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市安委办。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修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并且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配置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